| 标题 | 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 | |||||||||||||||||||||||||||
| 类别 | 证券从业-证券从业资格证 | |||||||||||||||||||||||||||
| 内容 |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欢迎阅读! 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 根据《2017香港证券、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知悉,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
|||||||||||||||||||||||||||
| 随便看 |
|
留学信息网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留学、移民、外语考试等出国留学知识咨询,帮助用户化解出国留学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