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讲义:纳税地点 | ||||||
| 类别 | 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湖南注册会计师-湖南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 ||||||
| 内容 |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讲义:纳税地点”,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讲义: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题库 解读2017报考CPA考试科目搭配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指导 2017年注会考试上班族备考计划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率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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