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 类别 |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一卷-河北司法考试-河北司法考试一卷 |
| 内容 |
本文“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1.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机关不是。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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