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4】 | ||||||
| 类别 |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二卷-湖南司法考试-湖南司法考试二卷 | ||||||
| 内容 |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4】”,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详细见p92-93)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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