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 | ||||||
| 类别 | 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 ||||||
| 内容 |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精心推荐: 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真题及答案精选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及答案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图片完整版) 2015年CPA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真题及答案(网友版) 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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